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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 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 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 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 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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