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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 甲因为失踪了所以下落不明,经过家人的多次寻找,都是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宣告了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了,却发现,乙与丙两人结婚了,但又已经离婚了。
2、阿强***时表示,老王与他失联,还离婚了,但是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前妻应该共同承担债务。
3、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
1、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华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行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3、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王某与梁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其一,1994年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构成同居行为;其二,王某是已婚人士,也不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双方必须都是未婚状态)。
5、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的曾孙子女)因此,2人在隐瞒双方近亲关系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该婚姻违反婚姻法的强制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社会工作师秘笈! 辛亥革命之后至建国之前的近代离婚阶段以双方自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为主的近代离婚制度虽然接受了不少反映工业文明的西方离婚文化,但基本上还是承袭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内涵,已婚妇女的离婚权利得不到保障。
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离婚使得家庭原本具有的社会化、情绪支持、物质照顾等社会职能大为削弱甚至丧失,即使父母后来再婚,也很难代替原有家庭的职能,从而之间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遭遇家暴的服务对象当时脑袋一片空白,未报案,先后向居委会及社会工作者要求帮助,提出想与丈夫离婚,同时表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社会工作者《中级工作实务》章节知识点(9) 案例分析题 (1) 某医院精神科患者张某,女性,49岁,家庭主妇,因有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之后开始有轻度抑郁症症状。离婚后,女儿归张某前夫抚养,在外地读大学。
社会工作者协助张女士一起设定个案辅导的目标和***。个案工作的总目标是改善张女士的心理[_a***_]和教养方式,使其用恰当的情绪宣泄方式处理情绪,对于女儿也要***用适当的教养方式;处理施巧巧由于被打而带来的情绪议题。
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离婚使得家庭原本具有的社会化、情绪支持、物质照顾等社会职能大为削弱甚至丧失,即使父母后来再婚,也很难代替原有家庭的职能,从而之间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家庭的发展任务就是要成功的满足人们成长的需要,负责将导致家庭生活中的不愉快,并给家庭自身发展带来困难。
五)第五阶段:整合社工***解决服务对象的工作问题,为服务对象解除照顾孩子的后顾之忧。
在弄清***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将张某和顾某集中到一起明法析理。
调解室了解情况后,感觉这起***与其它赡养***不同,如果不及时化解,很容易演变成刑事案件。
案例点评 针对婚姻家庭***的调解,调解员在熟悉案情始末的基础上,情理法相结合进行调解,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加强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开展心里疏导工作,最终让当事人各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促进***的解决。
张昆、李真2008年6月3日签订上述协议书后,协议所涉上述房产所有权并未从张昆手中发生转移,并未过户转让给任何第三人,而只是依法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乙所继承的财产,系乙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乙妻的份额,乙妻乙子根据法定继承分割;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分配情况如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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